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按照C7娱乐-C7娱乐平台-C7娱乐官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遗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C7娱乐 发〔2023〕21号)要求,现就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遗档案资料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各级各类机构和个人从事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所产生的资料,以非遗保护项目、传承人、保护事项为主。非遗档案资料直接反映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基本情况、文化特征、突出特点、传承态势、社会影响和保护成效,是“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化承载,是运用创新发展的方式和与时俱进的信息技术为古老文化赋予新生命的重要成果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非遗档案资料作为国家保护非遗的基础文献,是实现非遗保护传承、转化创新的核心依据,是强化非遗系统性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前提。做好非遗档案工作,对履行政府责任、振兴地方文化、发展非遗经济、保存民族民间文化等工作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做好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有利于非遗保护有凭有据、传承有章有法,实现全省非遗保护利用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了解、研究非遗项目分布区域历史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利于深入挖掘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我省非遗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非遗保护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也适逢难得发展机遇。一方面,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受到冲击,产生于农耕文明的非遗资源流失严重,非遗传承人老龄化、断层化现象突出,传承队伍青黄不接;另一方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实施法制化管理;同时信息化为非遗保护注入新动能,非遗主播、非遗文创、非遗数字化等新形态,正在激活非遗的创造性潜力。无论是非遗的保护传承,还是非遗的创新弘扬,都特别依赖完善的非遗档案资源。在此背景下,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显得尤为关键、迫在眉睫。
二、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采集范围
非遗档案资料包括非遗保护项目在采录、申报、认定、研究、保存、保护、普及、宣传、弘扬、传承、发展和振兴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材料:
1.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献材料;能反映特定非遗项目和保护传承工作(工程)全貌的各种材料;
2.能反映非遗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核心技艺、核心价值、自然和社会环境、历史沿革、分布区域、存续状况、相关习俗、传承谱系、传徒授艺、特殊工具、代表性作品、荣誉奖项、认定和管理等各种资料。还包含规划、申报、评审等行政行为产生的文件资料;
3.非遗项目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采集的文献资料;
4.有一定价值但暂未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遗资源;
5.非遗场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文化空间的保护传承传播利用所产生的资料;
6.非遗文化交流与宣传活动,以及高校、科研机构、文博、新闻单位等专业机构的记录和成果;
7.反映非遗项目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及人民群众对非遗项目评价、反馈的资料;
8.与非遗项目有关的研究课题、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纪录片等学术资料。
(二)采集对象
1.非遗传承人及其社会关系。非遗传承人本人所拥有的相关资料,其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以及其亲友、同事、同学等所拥有的相关资料;
2.非遗保护工作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3.非遗传承场所。非遗传习所、传承基地、文化空间、民俗
博物馆等场所保存的相关资料;
4.行业组织与教学、科研机构。各类非遗项目的行业组织,以及有关非遗项目的教学科研机构,如协会、高校、研究院所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5.社会文献保存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方志办、政协文史委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6.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台、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网站以及新媒体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7.其他个人或机构。民间收藏组织、商业组织、工作室、个人等拥有的相关资料;
(三)采集方式
1.实地调研。主要为田野调查,包括走访非遗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机构、社区、群体和个人,对实地情况进行调研、勘察和记录;
2.已有资料收集。对已有的非遗资料,可分别采取调拨、购买、捐赠、复印或复制、交换、委托保管及其他方式采集;
3.音像资料采集。组织拍摄团队录制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音视频,记录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主要特点、核心价值和技艺、传承教学和口述访谈等;
4.媒体资料收集。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包括自媒体)平台,收集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5.社会征集。可向社会征集非遗档案资料,拓宽资料来源。
6.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学者、自媒体和志愿者参与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和整理工作。
(四)采集标准
为顺利推动全省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行业标准,梳理和总结我省非遗档案工作的难点和经验,结合湖北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组织编写了《湖北省非遗档案资料采集手册(试行)》(附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按照《手册》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
(五)相关事项
1.对于确知存在却又暂时无法获取的非遗项目或传承人相关资料,应在编写非遗档案目录中备注说明,以便在条件许可时予以采集。
2.非遗项目、传承人、活动、文化空间等资料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无需重复采集。
3.采集资料介质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实物等。
4.对已获取的各类非遗资料,均应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书和授权书等方式,明确使用权限,规避法律纠纷。
三、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的保障机制
非遗档案资料采集涉及诸多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为非遗资料采集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中心和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非遗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目标。C7娱乐 将组织开展非遗档案工作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申报各级非遗项目和保护资金的重要参考。
(二)明确责任分工
省非遗中心负责全省非遗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及《湖北省非遗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遗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遗档案工作;市(州)、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非遗档案工作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动员、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共同做好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是其保护项目非遗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做好资料采集、整理、保管工作;传承人应积极配合非遗保护部门开展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妥善收集、整理、保存、提供相关资料。
(三)加强队伍建设。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专业性强,要加强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非遗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同时,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媒体、离退休非遗工作者和社会非遗保护志愿者、爱好者等社会力量加入到非遗档案资料采集工作中来。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非遗档案资料提供必要的采集经费。
附件:《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采集手册(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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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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